一、收入项:
1.“工资70”项:即职务工资,国家工资的主体部分。
2.“工资30”项:即津贴,国家工资的组成部分。
3.“房补点”项:该项是学校按有关政策补贴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4.“付洗托”项:该项包括副食补贴10元;洗理费(男20元,女26元);托儿费20元。
5.“独保”项:该项包括独生子女费5元;2岁以下幼儿奶费2元。
6.“降温费”项:降温费是按国家政策发放的消夏补贴,每年6—9月发放,每月标准60元。
7.“书报费”项:书报费根据每人职务情况按月发放,工人23元,初级职称25元,中级以上27元。
8.“生活补贴”项:学校参照有关政策发给职工的补贴。
9.“补贴”项:该项包括电话费(副处40元,正处50元,校级80元);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党支部书记补贴100元;小学教师津贴、护士津贴;遗属生活费。
10.“房租补”项:根据国家住房改革政策发给的房屋提租补贴(不管是租房还是购了房的均按职务级别发放)
11“奖金”项:该项包括本单位发放的奖酬金;机关酬金;博导津贴;岗位津贴;工龄点值;午餐补助(每一项的具体标准见学校规定)。
二、扣款项
1.“收视卫生费”项:该项包括电视收视费18元;卫生费3元。
2.“个人税”项:该项是按国家税法要求强制代扣的。按照规定,实际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及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可在税前扣除,其他各种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动分红及与任职受顾相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进行合并,按工薪累进税率缴税。具体计算方法及公式请点击“个人所得税问答”。
3“扣房基金”项:包括扣本人住房公积金和扣学校补贴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每月将扣的该款及时转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个人购房、维修房屋时可以提取,余款退休时一次性取出。支取手续见“支取住房公积金”
4.“养老金”项:目前仅限于合同工,具体扣法由人事处解释。
5.“失业险”项:扣缴范围包括全体在职的教职工,已到退休年龄仍在职的不扣(解释权在人事处)。
财务处 20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