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确保学校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财经工作决策失误,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行政人员是指有行政或经济决策权、参与经济管理、有经费支配与使用权及从事经济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和基层财务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分别承担与其职责相应的经济工作责任。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承担学校经济的领导责任;副校长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各系、部、处、校办企业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要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资金。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六条学校的经济责任制包括:日常预算收支经济责任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责任制;财经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改变经济责任制;重大支出项目安排经济责任制和对外投资决策责任制;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的各种收支必须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对重大的财务开支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有关部门论证后,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各系部处等二级单位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决定,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要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经济事项。对重大经济决策,实行决策签字负责制度,签字人员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和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九条校长的经济责任:
1、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全校的财经工作负领导责任。
2、采取措施,保证学校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
4、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5、负责重大支出项目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工作。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1、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并具体负责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2、组织编制和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审批预算调整方案,负责重大开支项目的审批,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分配和下达各单位收入上交指标.培植和开拓财源,实现年收入增长目标。
4、组织学校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组织和参与各类经济分配政策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财务机构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审批,对二级财务负责监督。
6、提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等,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7、负责组织自筹基建、专项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其他特殊支出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审查。
8、组织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拟订和审查。
9、负责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定,制止和杜绝校内乱收费现象。
第十一条主管业务校领导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管好自己分管部门的经济、财务工作。
2、了解分管部门的经济工作情况,客观、公正提出分管部门预算建议方案。
3、根据学校的预算方案,合理下达、调剂分管部门及部门间的预算收支数,严格控制分管部门的经费支出。
4、向校长或常委会报告分管部门的经济、财务情况,参与或指导分管部门制定有关经济管理与分配办法。
5、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财务工作,发现分管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及时给予制止。
6、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客观、真实发表经济管理与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财务处长、副处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1、在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2、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3、参与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重大经济活动,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控制、监督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严格财务开支。
4、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动、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参与审议、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纠正乱收费现象。
6、负责提交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组织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系、部、处、校办产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全面领导并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工作,对本单位的经济、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组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对本单位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负责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组织实施并完成学校下达收入任务。
4、拟订资金使用方案,合理筹措、调剂资金,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
5、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全面负责单位日常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担保、改造扩建工程,大型设备购置等必须报资产处、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本单位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7、在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
8、全面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9、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10、属于二级财务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财务人员按时向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并认真审核,在报表上签名盖章,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基层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并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工作。
4、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及时上缴学校各项收入,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5、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逐月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7、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8、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9、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随意销毁会计计凭、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过失责任,责任人必须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校审计室、纪委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对没有履行或违反本责任制出现问题及造成损失的,上一级领导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本责任制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