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接待用餐问题;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公务活动中接待上级领导机关、兄弟院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用餐标准规定如下:
(一)、按照“必要、适度、节约”的原则安排接待用餐,提倡采用分餐形式用餐。
(二)、接待用餐每餐标准:
1.一般工作人员每人不超过30元;
2.处级干部、副教授每人不超过40元;
3.副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50元;
4.如确需要安排多餐的,一天的用餐标准不得超过前面规定的一餐的标准。
(三)、陪餐人员由主陪领导决定,人数要尽量减少。
(四)、校机关安排接待用餐,由接待单位提出,填写接待用餐审批单,报校长办公室。一般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或超过接待标准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学校每学期未统计各单位接待用餐费用开支情况,报主管校长并抄送纪监委办公室。
(六)、外事活动宴请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校办企业和其他由本单位支付接待用餐费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回扣”问题;
1. 允许校办产业为开发新产品,推销产品,承揽业务,搞活经营而给予或接受对方符合单位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劳务费、信息费、宣传费、回扣费等,必须建立申报制度和审批制度。按“公开、上交、奖励”的原则办理。
2. 凡给予对方回扣,必须经集体讨论,并上帐、报批。凡接受对方回扣,必须摆在明处,所得回扣,不得归业务部门或经办人个人所有,应一律如数上交。凡将所得回扣装入个人腰包或从中截留、私分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3. 在采购商品(如设备、器材、建材、办公用品、药品等)及承包工程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保证商品、工程质量和合理价格。
凡维护学校利益,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按规定予以适当奖励。经济效益达万元可得奖,万元以上按3%奖励;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按5%奖励。
凡为了追求回扣,谋取个人私利而采购假冒伪劣商品,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报监委追究纪律责任。
三、关于业余兼课、兼职问题。
我校教职工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允许教职工到社会上讲学、授课、翻译。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工作和从事第二职业。所得报酬,按有关规定分配。
凡利用学校声誉、条件、设备等为外单位服务,而个人或小团体以各种名义收取酬金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追回所得,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承包经营问题;
承包经营应予提倡与鼓励。承包经营者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对承包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按合同兑现报酬,予以保护。
凡采用谎报利润、超前分配、偷税漏税等手段骗取收入的,要按其错误性质、情节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关于赠送纪念品的问题;
为加强同协作单位的业务往来,推销产品,校际交流,允许向宾客和用户赠送能反映学校特点的纪念品与小礼物。原则是“必要、适度、节约”。
禁止赠送贵重礼品,遇特殊情况,由赠送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接受贵重礼品须一律交公,并建立和健全登记、审核、保管制度。
以赠送礼品为名,谋取私利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和程度,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规定由监委监督执行。对有章不循,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教育,直至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