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为满足各单位对物资设备的基本需求,发挥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益,调动学校各院系部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管理积极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责权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般物资设备的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物资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全校物资设备购置经费的筹集、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由资产处负责。
第四条学校物资设备购置经费分为小型物资设备费和大型物资设备费两部分进行管理。凡是各单位自用,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均为小型物资设备。凡是单价在5000元以上,以及单价不足5000元,但属于全校统一管理和为全校公共服务的物资设备均为大型物资设备。
二、小型物资设备费管理
第五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给各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在日常包干经费下放的基础上,对小型物资设备费,按照各单位定员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在年初下达预算时一次核定,下放各单位统筹管理,包干使用。 第六条小型物资设备费是单位购置小型物资设备和对小型物资设备进行维修的专用资金,年末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小型物资设备经费的计划管理,根据单位需要,制定合理购置计划。因对经费控制不严、使用不当而提前用完经费指标的,学校不再追加经费。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主管财务工作。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及“三重一大”等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物资设备购置审批程序,按规定审批经费。
第九条各单位应在上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财务处、资产处备案。为降低采购成本,各单位的同类物资设备能够按计划集中统一采购的,应尽量由资产处采用统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用小型物资设备费购置设备,可以直接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进行采购。但在报销时必须到资产处填报固定资产报增单,凭资产处出具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小型物资设备因各种原因无法维修和使用的,可 向资产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三报(报废、报损、报失)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自行报废处理。其残值收入上缴财务处纳入单位小型物资设 备费使用。未经批准私自报废物资设备的,一经查出,财务处将扣减下拨小型物资设备费指标,资产处在审批大型物资设备时将从严控制。
三、大型设备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为严格大型物资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学校成立物资设备购置审核小组,负责对大型物资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物资设备购置项目,由物资设备购置审核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为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各单位更新或添置大型物资设备,必须在上年末做出采购计划和预算,报学校资产处。经物资设备购置审核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对学校未批准的大型设备,各单位可用设备包干结余经费购买。
第十五条全校统一管理和使用的物资设备,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更新、添置计划和预算报资产处,经物资设备购置审核小组审核、学校办公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大型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北京外国语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未列入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财务处无法安排设备购置经费,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拒绝招标采购。
四、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小型设备购置费包干办法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务处、资产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院、系、部处应根据财务公开的原则,在年度总结中向本单位员工报告财务运转状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具体条款由财务处、资产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