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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制度

北京外语大学切块科研费及学校资助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2-02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切块科研经费和学校资助教学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块科研经费和资助项目经费是学校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多出科研成果设立的专用资金,是学校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切块科研费和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学、科研设备和条件,精打细算,讲究效益,力求节约。

第四条校内切块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经费情况和任务提出切块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向各教学、科研单位下达指标,控制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的切块科研经费可用于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及资助本单位人员的科研项目等方面。

第六条校内切块科研经费和资助项目经费一律不得支付各种学会的会费,也不得用来发放加班费、奖酬金等。

第七条资助项目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根据科研任务和申请人的资格、基本条件等情况核定审批。财务处根据申请人的立项批准书(表)确定科研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等,并据此建立专户,拨付项目经费。

第八条申请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下半年提出,第二年初开学时审批。

第九条学校资助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一般控制在1万元以内。需要作大量调查或联合攻关项目,可适当增加经费。

第十条为保证学校资助项目的质量并按时完成,一般不在同一时期内为同一项目负责人提供两个以上的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学校资助项目的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工作进程分期拨款的办法,即: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财务处一次将款拨至项目专户,项目经费超过1万元的,财务处凭科研处审定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拨款。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仅限于:研究项目的资料搜集费。包括抄录费、复印费、翻译费、购买必须的图书资料,以及搜集资料的差旅费及小量人工费、国内调研费等,因科研工作需要招待客人用餐,需院系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经费一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房屋维修购买交通工具等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特别不能用于购置家庭、个人物品或化公为私,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报销办法:

1. 日常项目开支凭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2. 购单价在100元以上的物品、设备,凭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3. 项目负责人每次报销资助项目的支出,需向财务处报帐人员提供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等内容,避免财务处出错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变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人员变更申请,科研处批准后,正式通知财务处,以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等部门递交项目研究成果及完成报告。财务处凭科研处通知办理项目经费的关户工作。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因故需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交延期报告。否则,财务处将按原计划完成年限,将项目资金冻结,并将余款全部退还学校。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因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非正当原因没有完成或不合格的,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可根据情况,注销未拨付和已拨付但未使用完的经费。科研处并可根据情节,对项目负责人处以三年内不进行项目资助的惩罚。

第二十条资助项目按时完成并有经费结余的,节余款可按4:6的比例进行分配,即:退还学校40%,项目负责人留用60%(可领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00年5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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