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规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现金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现金使用规定:
1. 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2. 各单位借款,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填写《三联借款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事项。
3. 一次使用5000元以上现金的,须提前一天电话预约。
4.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取得正式合法发票后,经领导审批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5. 出差人员所借旅费,必须在回来后十天内报销;其他借款也应在十天内报销。
6. 发票报销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签字(购物发票为三人),其中一人为主管领导,另一人为经手人(含个人立项课题)。
7. 经批准代收取学费的单位,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请于下午4:00之前将票款交财务处结算,以便送存银行。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财务处
20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