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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度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节选)

作者: 时间:2010-12-02

项目申报

第十条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经费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次;(2)国 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个别履行申 报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课题指南。其他研究项目的课题指南视情况确定。高校教师可在课题指南的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进行申报, 也可以申报课题指南范围以外的自选课题。

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国家教委财务司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国家教委社科司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重点项目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一般项目的经费除预留保证金外,一次拨付给学校,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分两次拨给项目承担人。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一般项目由学校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进行第二次拨款。第三次拨付预留 保证金。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抄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应统一登记造册,项目完成后,二分之一的图书资料交系(所)资料室公用,二分之一归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项目经费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待项目完成后一律交系(所)公有。第三次拨付的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国家教委财务司。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略)

第二十七条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 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10月 1日起实施。原发(1986年1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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