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及结算凭证填写的有关规定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 “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I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二、支票的变化
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外,还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摘自《支付结算办法》客户宣传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