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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北京外国语大学收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0-03-28

第一条为保障收据的合法使用和流通,保护收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据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外汇收据、北京外国语大学收据。持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性收入所用收据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列。

第三条收据适用范围

1. 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适用于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如:各类学生学费;学生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费等。

2. 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适用于学校与校外单位及个人的银钱往来。具体包括:单位之间的银钱往来;国家容许的各种集资及赞助、捐赠款;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行为收入;学校代收水电暖等费;学校、事业单位及各种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会费收入。

3. 外汇收据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收取外汇。包括外国留学生使用外币结算的学费、住宿费等。

4. 北京外国语大学收据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及校内单位对个人的结算。

第四条收据购领

1. 学校财务处专人负责,依据收费项目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并在指定地点统一购买收据。校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印自购其他收据。

2. 学校各单位使用收据,应指定专人负责到财务处登记领取。收据使用完后,将票款及存根交回财务处后领用下一本收据。

3. 当年领取的收据当年使用,未使用完的收据年底要交回财务处注销。

第五条收据使用

1. 收据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收据。

2. 出具收据必须按收据的号码顺序一次复写,全部联次的内容必须填写一致。

3. 收据各栏的内容要填写完整。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随意更改。更改金额的收据为无效收据。

4. 收据设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收费单位作为记帐凭证。各单位开出收据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填错的收据应加盖或填写“作废”字样,一式三联全部交回财务处。

5. 收款后发生退款的,在收回原收据或取得对方财务部门有效证明后,可填开红字收据或向对方财务部门索取收据后退款。

第六条收据管理

1. 学校财务处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记录各单位领用收据的时间、册号、数量、领用人、交还日期等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定期核查学校各单位领用收据情况。

2. 学校各单位领用的空白收据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向校财务处报告,以妥善处理。因丢失收据造成损失的,由丢失单位或个人负责。

3. 各单位之间不得互相串用收据,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据。

4. 各单位不得利用收据乱收费,或收取超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5. 学校及所属使用收据单位应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收据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和个人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凡校内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单位,其收据的购领、使用、管理,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负责。

财 务 处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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