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关于高等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学生交费工作,保证学费、住宿费(含财务处代职能部门收的款项,下同)及时足额上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经市教委、市发改委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由学校财务处进行公示。各类在校学历生应按各自的标准及时足额上交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均以学年为单位,按学年收缴(已注册上课的学生中途因故退学不退学费、住宿费)。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提前预收,也不允许学生无故不交或晚交。
第五条为方便学生交费,减少排队,财务处按新生、老生划分不同的收费时间。老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日交纳(以校历为准),新生在入学报到日交纳。为保证学生资金安全,鼓励学生用邮局存折存款方式交费(详见财务处收费方式介绍或浏览财务处网页—-学生须知)。
第六条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财务处收费时必须开给学生收费收据,其中第一联交学生保存,并作为新学年注册报到的依据。学生无财务处签章的学费 收据,各院系不得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同学将从学生名单上取消)。对未审验收费收据直接为其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生漏交学费、住宿者,学校将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为不影响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业,对确因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者,须在规定的交费日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系。经院系和学生处 (研究生处)共同签署限期缓交意见后,财务处及相关部门才可以作为正常交费学生对待。缓交期过后仍不交费的,按无故不交费对待。
第八条规定的交费时间结束后,财务处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学生欠费情况以书面方式报校领导并通知有关院系。各院、系领导要重视学费、住宿费交纳工作,指定办公 室具体人员负责催交工作。对无故迟交、少交、不交学费、住宿费者,学校除不予以注册,不提供购学生车票等证明外,还将视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九条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需要财务处代收费用或对部分同学免收费用的,须经校领导批准并向财务处提供代收费或免收费依据,并在规定的收费时间前20天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月开始执行。2000年10月24日财务处、学生处制定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杂费交费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