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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信息

关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善意提醒

作者: 时间:2007-12-21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同志:

今年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第二年,根据北京市地税局要求和委托,我们郑重向您提醒:对于2007年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含义不仅仅是拿到手里的实际收入,而是包含各项扣款在内的全部收入。

地税部门提醒,由于对年收入12万元的内涵可能产生误解,会有一部分年收入已经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达标”。市民要仔细按照要求计算自己的收入,以免造成自行申报的漏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地税部门将先提示和约谈纳税人本人,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纳税人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不仅要被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要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也将被罚款。

为避免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职工因未按期申报造成不必要的处罚,财务处提醒全校职工:如果您的年收入已经达到12万元了,请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具体情况,请点击财务处网页“个调税专栏”栏目—-年收入超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问答及纳税申报流程。 也可直接点击以下网址直接进行网上个人申报

http://gszxsb.tax861.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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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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