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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问答

作者: 时间:2010-12-02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二、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 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 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 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 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 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 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 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 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 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 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 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 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 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 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七、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九、纳税人从哪可以获得自行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纳税申报表?

答:在北京地税网上(www.tax861.gov.cn)陆续公布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京地税个[2006]477号、478号两个文件)、申报表、具体申报流程、申报问题解答,纳税人能够通过网站查看、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问题解答。

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 所得达到12万 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 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 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一、北京为什么主要采取网上申报?

答:我 们认为在三种申报方式中,网上电子申报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径,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纳税申报。同时,考虑到北京市民掌握信息化水平高、网络使用普及、网 上申报工作基础好,因此主要推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只需要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在申报流程引导下轻轻 点击鼠标,即可完成申报。另外,税务机关在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辅导相关政策。

十二、网上申报安全性如何?

答: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另外,我们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漏,纳税人可以放心使用网上申报。

十三、个人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个人自行进行网上电子申报时,只需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点击进入“自行纳税申报”界面,按要求提示逐项填报并向税务机关上传申报表。

十四、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还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吗?

答: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但纳税人应留存申报信息备查。

十五、如果个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如果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有两项注意事项:1、邮寄申报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2、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十六、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办申报,但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十七、如果代理人集中代理多个纳税人的申报,有专门的申报途径吗?

答:为了便于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我们专门开发了安全、便捷的代理申报软件,该软件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财务人员可以轻松实现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十八、《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有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根 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年所得达到12万的个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外,暂不需要报送其他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可以获取 个人身份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再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需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十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 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 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 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 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 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一、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长期以来已固定在一地自行申报,那么明年起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地点的调整?

答: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在次此《办法》出台前,已固定在一地区建立了长期的申报档案关系,则可以继续在原处申报。

二十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 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二十三、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 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 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十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十、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 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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